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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原告遲到按撤訴處理的裁定可以上訴嗎

按撤訴處理的裁定書是否可以上訴

法律分析:1、民事訴訟中,法院的結案文書分為裁定結案和判決結案兩種,兩種文書均需要向當事人進行送達,結案文書為判決時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上訴,其上訴的期限為收到文書之日起15日向原審法院或者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上訴,且需要繳納相應的上訴費;而法院裁定結案的文書中有幾種情形,比如說按撤訴處理的裁定書,而當事人在受到該裁定書是否可以進行上訴,答案是不可以。

2、原告在起訴后,法院依照相關的法律程序向原告送達相關的文書包括傳票等,原告沒有經(jīng)過法庭的允許,未按照傳票規(guī)定的時間參加庭審,則法院可以按照視為原告撤訴處理。因為原告未到庭法院沒有足夠的證據(jù)和事實對該案 進行審理查明,所以法院依照相關規(guī)定可以做出原告按撤訴處理。而該裁定書未經(jīng)過實質的庭審質證環(huán)節(jié),即沒有經(jīng)過庭審,所以沒有進入案件實質審理階段,沒有經(jīng)過該階段,則該裁定書是屬于程序上的裁定書,沒有對原告的訴請進行判斷,所以原告不能上訴。

3、如果按撤訴處理的裁定可以上訴,則會出現(xiàn)以下情形,即該案件直接進入到二審法院進行審理,依照國二審終審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案件經(jīng)過二審后不能在進行上訴,所以該案件上訴后實際上只經(jīng)過了一次實質性的審理,而如果審判結果原告不服,則缺少了再次上訴的機會,其實間接剝奪了原告的上訴權。所以按撤訴處理的裁定沒有上訴權,實際上是出于保護原告的上訴權的角度出發(fā);同時當事人如果在受到裁定書后,需要繼續(xù)解決糾紛的,可以再次向法院進行起訴,該情況不屬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疇。同時按撤訴處理也是為了保障法院的審理程序的推進,提高法院的辦案效率,如果原告一致未到庭,則該案件可能會無休止的延長下去。

4、有些裁定書區(qū)分與按撤訴處理的裁定書,因為該類裁定書對案件的事實問題或者是當事人的實體問題進行了處理,則可以進行上訴,其情形也比較多,如果當事人沒有聘請律師且不清楚收到的法院送達的裁定書是否具有上訴權,則一般可以根據(jù)裁定書最后載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段落進行閱讀,文書中一般會對是否具有上訴權即上訴期有說明。按照撤訴處理的案件,原告所繳納的訴訟費減半收取,也就是說原告所繳納的費用還會退還一半,需要原審法院向原告辦理退費結算。

5、被告不存在按撤訴處理的情形,即按撤訴處理均是針對于民事訴訟原告的,或者是針對行政訴訟原告的結案裁定文書;而被告如果未按照法院的通知,在收到傳票后,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參加審理的,法院認為被告不在場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以對被告進行缺席審理,對原告舉示的證據(jù)進行判斷,在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查明后,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jīng)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行政訴訟撤訴后可否再次起訴

行政訴訟按撤訴處理可以再起訴,區(qū)分為兩種情形,分述如下:
1、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起訴的,法院不予立案。
此情形是指,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
2、行政訴訟撤訴后是可以再次起訴的。但是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如果案情有新證據(jù)或者新的事實且又沒有過起訴的期限的,這種情況下原告撤訴后能再起訴;
2、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予立案。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原告不到庭按撤訴處理后,原告可再起訴嗎

法律分析:因原告未到庭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不能上訴,只能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按撤訴處理的裁定書是否可以上訴

當事人不可以對撤訴裁定提起上訴。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民事訴訟中,法院的結案文書分為裁定結案和判決結案兩種,兩種文書均需要向當事人進行送達,結案文書為判決時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上訴,其上訴的期限為收到文書之日起15日向原審法院或者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上訴,且需要繳納相應的上訴費;而法院裁定結案的文書中有幾種情形,比如說按撤訴處理的裁定書,而當事人在受到該裁定書是否可以進行上訴,答案是不可以。

一、上訴條件: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二、上訴流程怎么走:
1、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
2、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3、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制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后,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jù)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按撤訴處理裁定可以上訴嗎

法律分析:按撤訴處理的裁定,當事人是不可以上訴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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