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執(zhí)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六條怎么理解
- 法律法規(guī)
- 2024-03-04 13:00:04
上海征收走道不算
上海征收走道不算面積。
一、本次房屋征收適用的主要政策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
(二)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四)滬房管規(guī)范征(2012〕9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于貫徹執(zhí)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五)滬建法規(guī)〔2016〕664號《上海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公布部分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
(六)滬房規(guī)范〔2018〕5號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七)本市市、區(qū)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
有關房屋征收補償主要事項的說明
(一)征收補償協(xié)議主體的確定
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書面授權委托1-2名代理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決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chǎn)權證、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計戶,按戶進行補償。
被征收人以房地產(chǎn)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為準,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承租人為準。
本方案中所涉及的“戶”均指產(chǎn)權戶或租賃戶。
二)關于房屋征收的房屋評估機構選定及評估時點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和用于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本市對用于產(chǎn)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簡單多數(shù)的原則,以得票數(shù)多少的順位確定估價機構。房屋征收部門將確定的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chǎn)權調換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chǎn)估價師協(xié)會組織的房地產(chǎn)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虹口舊改。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居住權的補償人均55平米套內建筑面積誰有嗎?被踐踏了的人民權利。。。悲哀
虹口區(qū)156街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 一、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姆珊驼咭罁?jù)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國務院令第590號); (二)關于印發(f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 (三)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堅持留改拆并舉深化城市有機更新進一步改善市民群眾居住條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fā)﹝2017﹞86號); (五)關于貫徹執(zhí)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意見(滬府辦發(fā)﹝2012﹞24號,經(jīng)滬府辦發(fā)﹝2017﹞17號延期至2019年3月31日); (六)關于批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征收以及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shù)模m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guī)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三)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guī)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于貫徹執(zhí)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滬房管規(guī)范征[2012]9號各區(qū)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關單位:為準確理解和把握《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現(xiàn)將在實際操作中涉及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一、關于房屋征收補償中涉及相關價格的涵義《細則》第二十八條中的“評估均價”,是作為確定相關補貼標準的計算參數(shù)。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經(jīng)復核、鑒定后有變動的,評估均價不受其影響。《細則》第三十一條中的“折算單價”,是作為認定居住困難戶使用的參數(shù)。區(qū)(縣)人民政府在制定折算單價標準時,應當參照房屋征收范圍內使用的政府定價的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價格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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