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中如何確定當事人
- 法律法規(guī)
- 2023-10-03 12:59:41
個體工商戶 如何列明訴訟當事人?
個體工商戶可以作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但個體工商戶不是法人單位,這類用人單位的業(yè)主或投資者需承擔無限責任,在勞動者與個體工商戶發(fā)生勞動爭議時,是否以老板個人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呢? 第一種做法: 以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當事人,注明經(jīng)營者為某某某。這種做法主要理由是,因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guī)定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為用人單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而個體工商戶的經(jīng)營者個人卻依法沒有用工主體資格,因而不是當事人。其依據(jù)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如何確定個體工商戶的違法行為當事人
在很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中,事實認定、證據(jù)、法律適用等方面都很準確,但由于當事人認定不當,最終行政處罰決定被法院撤銷,下面對一些常見的主體確定進行探討。1、個體工商戶違法的當事人確定。案例:陽光副食店因不在當?shù)責煵莨具M貨,某縣煙草專賣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下面是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開頭部分 當事人:陽光副食店;地址:湖濱鎮(zhèn)沿河路;經(jīng)濟性質: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劉勝利;、、、、、、、”分析:有些行政處罰決定書將個體工商戶的字號認定為當事人,其實這是不對的,涉及個體工商戶違法的,被處罰對象是業(yè)主,同時在法律文書上注明字號,但不能以字號為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對公證文書有爭議訴訟時被告如何確定?
【案情】王某夫婦外出打工,將房產證交由李某保管,后發(fā)現(xiàn)房產已過戶給了李某,王某至房管局詢問得知,房管局根據(jù)一份委托公證(王某夫婦委托張某出賣房屋)和房屋轉讓協(xié)議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但王某夫婦對委托公證事宜毫不知情,現(xiàn)王某以李某被告、公證處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并要求李某和公證處賠償3萬元。 【分歧】當事人對公證機關作出的公證文書有異議,起訴到法院,針對本案中誰為被告的問題,產生了幾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以公證處為被告。公證處違背公證程序進行公證,具有很大的過錯,應當撤銷其公證書和進行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以李某、公證處為被告。從房產最終過戶給李某的結個人合伙有字號怎么列當事人
在與個人合伙發(fā)生民事糾紛訴訟中,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一、合伙糾紛如何確定當事人
在與個人合伙發(fā)生民事糾紛訴訟中,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二、個人合伙糾紛法律適用
1.自然人之間在合伙合同中約定一方提供資金并收取固定回報的,如何確定其法律關系性質?
共同承擔風險是合伙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合伙法律關系區(qū)別于借款等法律關系的關鍵要素。自然人之間約定共同承擔風險的,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自然人之間約定一方提供資金并收取固定回報的,一般應認定為借款法律關系,但雙方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共同承擔風險的合意,變更了合同約定的,仍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
2.自然人之間在合同中既約定共負盈虧,又約定一方自愿退出時其他當事人退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的,應如何認定其法律關系性質?
當事人共負盈虧的約定與一方自愿退出時其他當事人退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的約定相互矛盾,應視為約定不明。如果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實際共負盈虧的,則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否則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當事人協(xié)商明確其法律關系性質。當事人無法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按借款法律關系處理。
3.合伙合同約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方式實施合伙事務的,是否影響合伙合同效力?
合伙合同約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增值稅發(fā)票等方式實施合伙事務的,人民法院應根據(jù)約定的借用方式分別確定其法律效力。如約定的借用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禁止規(guī)定,該條款無效。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伙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4.合伙人訴請確認合伙份額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合伙人訴請確認合伙份額的,人民法院應進行釋明,要求其明確訴請的是確認出資比例、盈余分配比例或是虧損承擔比例,并依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予以處理。
5.合伙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伙出資與第三人達成合伙協(xié)議,第三人主張原合伙合同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合伙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伙出資與第三人達成合伙協(xié)議,該第三人據(jù)此主張原合伙合同權利義務的,因其并非原合伙合同的當事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合伙合同的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當事人是否有合伙協(xié)議,合伙企業(yè)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法律上也有相關規(guī)定。
公司經(jīng)營法規(guī)是約束公司經(jīng)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wěn)運行的重要手段。
民事訴訟中被告死亡后如何確定當事人
1.被告死亡的案件,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時依法終止訴訟。
2.事訴訟過程中,被告死亡的,有遺產,有繼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據(jù)繼承人是否同意參加訴訟分別對待。
(1)繼承人表示參加訴訟的,變更繼承人為被告,繼續(xù)審理,已經(jīng)進行的審理對變更后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約束里,但被告僅以繼承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2)繼承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一般情況下繼承人不同意參加訴訟時,通知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查清遺產,判決以死亡的當事人的遺產承擔責任。這樣可以節(jié)省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3.被告死亡,有遺產,無繼承人案件的處理。
在此種情況下,一般應當及時通知民政部門或者被告所在集體,參加訴訟,同樣僅以繼承的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法律尊重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簡單的不論其意思表示,而一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尤其是在繼承人明確表示不同意參加訴訟情況下,不能將不同意參加訴訟的繼承人列為被告,但是,案件的處理與該繼承人有利害關系,故應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
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jīng)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依照本條規(guī)定,繼承人不同意參加訴訟時,通知其作為被告承擔訴訟,這與繼承法規(guī)定的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的法律規(guī)定相違背。繼承人清償債務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沒有繼承遺產,也就不用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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