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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的區(qū)別在哪里?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qū)別有哪些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qū)別主要包括:
1、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實現(xiàn)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于實現(xiàn)物的交換價值;
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4、客體價值形態(tài)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tài)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tài)的變化對其并無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第三百二十四條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組織、個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三百二十六條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fā)利用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規(guī)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區(qū)別

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立的定限物權。二者的區(qū)別是:

(1)設立的目的不同。

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實現(xiàn)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于實現(xiàn)物的交換價值。

(2)權利性質不同。

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4)客體價值形態(tài)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tài)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tài)的變化對其并無影響。

(5)存續(xù)期間不同

用益物權只有在物權關系被解除以后,才歸于消滅。權利人取得用益物權之后,就可以對標的物進行使用、收益。

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不能在設定權利后立即實現(xiàn)權利,只有在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才能行使變價受償權。

擴展資料:

與所有權、擔保物權相比,用益物權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即注重對物的使用價值,并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這區(qū)別于擔保物權注重物的交換價值的特點。

2.用益物權除地役權外,均為主物權;擔保物權為從物權。

3.用益物權雖然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但是從用益物權的具體類型來看,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客體,這主要是便于通過登記公示。

4.用益物權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可以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要他人行為的介入。

參考資料:用益物權百度百科擔保物權百度百科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有什么區(qū)別?

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叱霈F(xiàn)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就擔保物權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shù)乃餀?。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的特征主要有:第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于擔保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第二,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第三,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于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第四,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并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有何區(qū)別

法律分析: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立的定限物權。二者的區(qū)別是:(1)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實現(xiàn)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于實現(xiàn)物的交換價值。(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4)客體價值形態(tài)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tài)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tài)的變化對其并無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但是法律另有?guī)定的除外。

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區(qū)別

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區(qū)別是:

  1. 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實現(xiàn)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于實現(xiàn)物的交換價值。

  2. 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 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4. 客體價值形態(tài)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tài)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tài)的變化對其并無影響的。

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的定論:

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立的定限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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