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線上庭審秩序面臨哪些具體問題
- 法律法規(guī)
- 2024-07-09 17:44:26
庭審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法律分析:除法律規(guī)定的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如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外,原則上我院受理的所有案件一律公開審理,公開宣判。凡年滿十八周歲的我國公民憑有效身份證,可以旁聽我院公開審理的案件。無論您是訴訟參與人,還是旁聽群眾,一旦進入我院法庭,就應當遵守以下法庭紀律:1、 進入法庭須接受安全檢查,禁止攜帶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禁止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險品。2、 法庭內要保持肅靜,不得喧嘩,不得吸煙、隨地吐痰、亂扔瓜皮紙屑。3、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隨意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qū)。4、 未經法庭允許,不得發(fā)言或提問。5、 手機等通訊工具一律關閉。6、 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審判人員、司法警察有權責令其退出法庭或予以罰款、拘留。7、 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員,人民法院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新形勢下司法警察如何應對突發(fā)性事件
突發(fā)性事件,是指司法警察在執(zhí)行公務過程中,在不可預知或預知可能會發(fā)生,有一定影響力或破壞力的不可預測事件。其特點是:不可預知性、危害性大、影響深遠。隨著社會經濟的加速發(fā)展,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大量矛盾糾紛通過法院依法解決,隨之人民法院成為當事人間矛盾糾紛的集結地。稍有不慎就容易發(fā)生突發(fā)性事件,輕者有些案件當事人到法院進行鬧訪,影響法院的正常辦公秩序;重者甚至采用暴力沖擊法院或傷及法官人身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人民法院已經成為了矛盾暴發(fā)的前沿陣地,司法警察如何應對突發(fā)性事件,確保法官的人身安全和法院公共安全,就顯得尤為重要。一、司法警察面臨突發(fā)性事件的主要類型1、哄鬧、沖擊法庭類突發(fā)性事件。這新刑事訴訟法關于法庭秩序的規(guī)定
新刑事訴訟法對法庭秩序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遇到突發(fā)事件時,司法警察重點應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
突發(fā)性事件的特點是事發(fā)突然、誘因復雜、矛盾交錯、涉及問題敏感、參與人數多、行為激烈、對抗性強、規(guī)律性差,處置不當就容易地造成嚴重后果,別有用心的人利用用它做負面宣傳報道,形成不良影響,來實現自身利益,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動,嚴重地損害司法公信力。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數量多、辦理案件多,當事人素質參差不齊的特點較為明顯,而司法警察隊伍可能存在著警力不足、管理疏忽等問題,都為及時處理突發(fā)事件埋下了隱患。隨著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不斷推進,有效、及時地處置突發(fā)事件,是對司法警察提出的必然要求,深入研究突發(fā)事件處置這一課題,無疑有著重大的意義。筆者將結合日常工作經驗,就處置暴力性突發(fā)事件談談自己的認識。 一、在法庭上擾亂秩序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1、哄鬧、沖擊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喧嘩、叫嚷、吹口哨、拉橫幅等方式起哄搗亂,干擾庭審活動進行的行為。
2、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侮辱是指公然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正在法庭上執(zhí)行公務的審判人員、公訴人、法警、法官助理、書記員等。
3、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主要包括故意砸毀、破壞門窗、桌椅、話筒、音響等設備、設施以發(fā)泄不滿,搶奪、損壞訴訟文書、證據等行為。
4、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九條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股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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