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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犯罪預備,也可能需要入刑

哪些罪犯罪預備需要判刑

一、哪些罪犯罪預備需要判刑
1、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所有罪的預備犯都可以比照既遂犯來判刑;犯罪預備行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預備階段的某一點上。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預備和預備犯罪的區(qū)別是什么
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而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著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jīng)著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jīng)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屬于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否要刑事處罰

法律分析:犯罪預備是為著手實行犯罪而制造條件,對社會存在著實際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規(guī)定預備犯應負刑事責任。 總之,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正確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區(qū)別開來,才能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防止出入人罪。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還必須把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區(qū)別開來,犯罪的實行行為主要是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不難區(qū)分,但也有少數(shù)情況,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qū)分存在一定難度。 例如殺人、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隨行為、守候行為或?qū)ふ冶缓θ说男袨榈龋降资穷A備行為還是實行行為? 對此,在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 我們認為,這些行為的性質(zhì)基本上還是為進一步實行犯罪制造條件,不能認為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而應視為犯罪預備行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也屬于犯罪嗎

法律分析:對于預備犯也應予以刑事處罰,但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法律主觀: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犯罪預備需要 負刑事責任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

犯罪預備和預備犯罪是一回事嗎?犯罪預備如何處罰?

一. 犯罪預備和預備犯罪不是一回事。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形態(tài)。

預備犯是指行為人僅在預備階段就停止犯罪的人。

二. 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

如果是具備了預備犯罪的行為,需要進行追究相關的刑事的責任。這種情況下也是考慮到了犯罪預備了相關的作案工具、制造了條件的行為但是并沒有實施,也沒有對社會造成實際的一些危害,可以對罪犯進行減輕處罰或者是免除的處罰。

《刑法》又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tài)則是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tài)。

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jù),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jù)。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jīng)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xiàn)的現(xiàn)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

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補充材料:

預備犯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jù)《刑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遵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簡記從、減、免)。顯然,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于預備犯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會危害性,故對于預備犯,可以從寬處罰?!翱梢浴笔鞘跈嘈苑梢?guī)范的表達方式,具有允許、許可的意思,但同時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傾向性意見。

這兒可以理解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法定的,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必須這樣為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行為人準備實行特別嚴重的犯罪、手段特別惡劣時,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于究竟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對犯罪預備的整個案件進行綜合考察后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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