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關心關愛,相關部門應怎樣做( )
- 教育綜合
- 2023-07-02 12:59:40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屆第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培養(yǎng)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2006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號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培養(yǎng)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給予特殊、優(yōu)先保護,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國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把他們培養(yǎng)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yè)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的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并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jié)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放。
社區(qū)中的公益性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yè)、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藝術家、科學家以及其他公民,創(chuàng)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制作和傳播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國家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團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f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推廣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組織、個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yè)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yè)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zhí)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guī)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yè)。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應當優(yōu)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jiān)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yǎng)。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yǎng)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條 衛(wèi)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wèi)生保健和營養(yǎng)指導,提供必要的衛(wèi)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衛(wèi)生部門應當做好對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guī)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fā)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托兒所衛(wèi)生保健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fā)展托幼事業(yè),辦好托兒所、幼兒園,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養(yǎng)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yè)道德素質和業(yè)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完成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yè)教育,為他們創(chuàng)造勞動就業(yè)條件。
第四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有關部門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