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停止從事職業(yè)中介活動屬于行政處罰嗎
- 法律法規(guī)
- 2023-02-07 17:43:16
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活動是不是行政處罰?
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 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yè);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活動是強制措施嗎
法律分析: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活動不是強制措施,而屬于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yè)(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是行政處罰的罰種嗎?
根據新的行政處罰法,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種類,但是隱含在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中,因為違法行為如果具有可持續(xù)性的話是需要立即停止的。法律分析
法律規(guī)定,對于行政違法行為可以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對于不具有許可資格的,或者應當備案而沒有備案的,或者不需要采取資格罰的,或者尚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機關可以限制其從事或擴大生產經營活動。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可以表現為不得申請行政許可,也可以表現為直接限制開展生產經營的業(yè)務范圍、經營區(qū)域、經營期限等,但這種限制不能達到使當事人停止停業(yè)的程度,否則就是責令停產停業(yè)了。這種行為罰是對營業(yè)權的限制,屬于重大行政處罰。責令停產停業(yè)指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guī)的工商企業(yè)或個體經營戶,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剝奪其從事某項生產或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具有防止和擴大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效果。在名稱表達上,《種子法》《安全生產法》《疫苗管理法》《藥品管理法》《教育法》等規(guī)定了“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止招生”“責令停止辦學”等。《水污染防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等25件法律,《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等16件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了責令關閉企業(yè)、場所、職業(yè)中介機構、公共圖書館、建設項目、網站等行政處罰。限制從業(yè)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當事人在時間和領域等方面實施經濟和社會方面的職業(yè)限制。宋華琳教授認為,禁入是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行政任務,維護行政管理秩序,依據行政法律規(guī)范,令違反行政法上特定義務的特定行政相對人,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特定業(yè)務或活動,或剝奪其某種任職資格,既是資格罰,也是聲譽罰。限制從業(yè)是較重的處罰,等于宣布當事人在經濟或者社會領域上休克或者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責令停止是否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現象
責令停止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包括的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財物等;而責令停止不在上述范疇之內。【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根據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責令停業(yè)屬于行政強制嗎?
責令停產停業(yè)不屬于行政強制,屬于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等;而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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