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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審理中,新修改生效的立案標準規(guī)定不需要追訴刑事責任的,法院應該怎么處理

修改后的新的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3款的內容是什么?

修改后的新的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3款的內容是: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根據巜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被不起訴人的自我救濟途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guī)定:“對于人民檢察院的依照本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由此,我們可以了解被不起訴人自我救濟的具體法律程序:

1、檢察機關在向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情形的被不起訴人送達不起訴決定書時,應當告知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該決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同時這些告知事項必須在不起訴決定書中載明。

2、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由作出決定的審查起訴部門辦理。這里所說的“可以”,說明被不起訴人就算在七日之內不提出申訴,并不意味其申訴權當然消滅。法律規(guī)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訴權,同樣,被不起訴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樣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只是,這時候受理的部門是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至于人民檢察院什么時候作出復查決定,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期限,這屬于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起訴人申訴應提交申訴書,寫明申訴理由。若沒有書寫能力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其口頭提出的申訴制作比例進行復查。復查認為要維持的,報請檢察長作出復查決定。復查認為要撤銷的,則需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4、復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并同時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若撤銷原不起訴決定,則案件應及時交由審查起訴部門審查。

被害人的自我救濟途徑

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48被害人的地位和被不起訴人顯然不同,司法實踐中,依法被檢察機關作相對不起訴決定的被不起訴人提出申訴的極少,因為一般而言,不起訴案件“總是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處分”49,而被害人被人作為刑事案件中被侵害的一方,具有追究犯罪的強烈愿望,因此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卻屢見不鮮。

因此,法律在被害人自我救濟方面規(guī)定的更詳細更全面。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guī)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于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此申訴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p>

由此可見,中國被害人對被不起訴決定的救濟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另一種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的申訴和自訴不僅是對自己權益的積極維護,也是對不起訴的一種制約。

被害人申訴的法律程序基本上和被不起訴人申訴的一致,筆者在這里就不再贅述。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也就是把原來有檢察機關的公訴變成自己參與的“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在規(guī)定自訴案件適用范圍也明確:“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法律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在確實受到侵害時在國家公訴方面得不能得到保護時另一種救濟方式。

但由此也圈定了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案件的范圍,即只有在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被告人侵犯的案件才可以轉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這里的被害人不但可以是自然人,而且也可以是單位。在實踐中,單位作為被害人的主體出現(xiàn),其所受到的損失一般要比自然人大得多,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另外,如果被害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或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或死亡、失蹤,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應允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被害人的名義向法院起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不起訴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內容

《刑訴法》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p>

擴展資料:

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guī)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追究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管制

管制是刑法規(guī)定的一種相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罰中最輕的一種。由人民法院對罪行較輕的作出的判決,公安機關在本人住所地執(zhí)行。時間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長不超過3年。

2、拘役

拘役是一種短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由法院根據刑法對犯罪情節(jié)與危害后果較輕的人判處的刑罰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一般為拘役所執(zhí)行。時間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長不超過1年。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刑法規(guī)定的一種對大部分犯罪人普遍適用的、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長不超過25年;由司法機關在監(jiān)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強制執(zhí)行。

4、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也即沒有期限的徒刑,是對罪行較重的人終身監(jiān)禁的刑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在服刑期間表現(xiàn)好或有立功表現(xiàn)等,刑法規(guī)定可獲得判刑,減刑后的最少服刑期不得少于13年。由司法機關在監(jiān)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zhí)行。

5、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

對罪行特別嚴重犯罪人的罪行依法判處了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宣告緩期2年執(zhí)行的刑罰。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被緩期2年執(zhí)行人又故意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執(zhí)行死刑;如果表現(xiàn)較好,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2年期滿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6、死刑

對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判處剝奪生命的極刑;一般采取注射、電擊、槍斃的方法執(zhí)行,家屬可以收尸。死刑的執(zhí)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不起訴處理有哪些情形

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中國刑法把情節(jié)分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來理解,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

列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p>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規(guī)定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

公安機關對立案后不構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會對立案后不構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撤銷案件,解除有關人員強制措施,可能涉及國家賠償。
法律分析
如果對此事不服,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訴。沒有效果可以像當地檢察機關舉報。因為檢察機關是法律監(jiān)督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后應該對案件實施偵查,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的應該采取拘留、逮捕等的刑事強制措施,如果公安機關失職的,當事人可以進行復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書。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凍結的財產,除按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返還或者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梢陨暾垙妥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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