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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身份證的出生日期和派出所編碼錯了怎么辦?

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錯了,可以改嗎?

可以改的,到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報市級公安機關批準后修改。 受理條件: 對于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實際日期確實不一致的,憑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更正出生日期。 但公務員、在編的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干部、教師、醫(yī)生及其他一切由國家財政統(tǒng)一發(fā)放工資的在編工作人員本人要求確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申報材料: 憑本人或監(jiān)護人書面申請及足以證明出生日期確屬錯誤的相關證明材料辦理。 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以下幾種: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落戶憑證《出生醫(yī)學證明》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憑原始的《出生醫(yī)學證明》及原開具《出生醫(yī)學證明》單位出示的證明; 與原落戶憑證《戶口遷移證》記

身份證出生日期錯了怎么改

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xiàn)錯誤的,經居民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fā)新證。公民在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證明材料前往派出所申請更正: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出生證》或出生日期差錯的原因和原始憑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yè)單位等單位職工的,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證明(屬于戶籍登記工作人員疏忽或差錯的,不需單位證明)。

(5)打印變更更正申請表后交主管所長批準后報分局主管局長審批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fā)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xiàn)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fā)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fā)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xù)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辦理二代身份證時,他們把出生日期給搞錯了,現(xiàn)在該怎么辦?如何更改?

一、辦理二代身份證時,他們把出生日期給搞錯了。 很明顯,錯誤的部門是派出所,責任部門也是派出所。 二、現(xiàn)在該怎么辦?如何更改? 現(xiàn)在要求派出所重新制作新身份證。 你現(xiàn)在得重新申請一下新身份證。新身份信息會在他們的數據庫里進行更新,最后制作好新的正確的身份證 給你。

居民二代身份證上面的出生日期錯誤了,可不可以修改,,怎么辦呢

可以的,就是過程有點緩慢而已,但是按程序走下來還是順利的 我一個朋友,她身份證號上戶口的時候跟她哥哥的弄混了,十幾年沒改。今年也改過來了,一個全新的身份證號,所以不用擔心,先找當地派出所咨詢,根據不同情況走不同程序

身份證出生日期錯了怎么辦?

一、更改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辦理流程:

1、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在規(guī)定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和審批手續(xù),受理窗口為派出所的應同時將已審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并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2、受理地戶籍窗口憑公安分局戶政部門的批件當場辦理變更手續(xù)。

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錯了是可以改的。

二、更正出生日期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出生證》或出生日期差錯的原因和原始憑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yè)單位等單位職工的,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證明(屬于戶籍登記工作人員疏忽或差錯的,不需單位證明)。

5、打印變更更正申請表后交主管所長批準后報分局主管局長審批變更。

擴展資料:

關于身份證的更改: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guī)定,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一般是不允許變動的。

如果身份證上的登記項。包括身份證號碼,確有錯誤,公安機關在查證后應當及時更正,換發(fā)新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fā)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xiàn)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fā)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_身份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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